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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处罚单位:斗门区某某丝花厂
经查,斗门区某某丝花厂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、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。
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,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(四)项的规定,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,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对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,2018 年 5月 24日我局对该单位下达处罚决定书,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,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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